王某(女)与张某(男)都是智力残疾人。在双方亲属的撮合下,于1994年登记结婚。婚后张某经常打王某,用烟头烫王某,不给王某饭吃。王某也经常往外面跑,常回娘家。双方结婚4年王某3年都是在娘家度过的。王某不久前由其姨领着来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。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,坚决要求同被告离婚。
庭审中,法官问原告:“你为何提出离婚?”
王某答:“他不给我饭吃。”
问:“他为何不给你饭吃?”
答:“他说家里没粮食。”
问:“家里有粮食吗?”
答:“不知道……”
法官问被告:“你为何不给她饭吃。”
答:“她老往外跑。”
问:“你为何打她。”
答:“她不给我做饭。”
法官问双方:“你们之间还有感情吗?”
王答:“没有。”
张答:“不知道。”
法官问:“你们双方有夫妻生活吗?”
张答:“没有。”
法官问:“你们知道什么是夫妻生活吗?”
王答:“知道。”
问:“你讲一下。”
王答:“不知道怎么回事,他常尿炕。”
法官问张某:“你讲一下。”
张答:“我从来没听说过。”
此案为慎重起见,法官征求了双方代理人和家长的意见。他们都一致同意双方离婚并请求法院尽快办理,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且下,尊重双方的意见,为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的协议。
此案虽已了结,但却给人们留下了众多的思考。首先,原、被告系智力残疾人,连自己照顾自己都很困难,怎么能结婚呢。就此问题法官也问了双方家长,他们的回答是:“孩子有残疾是事实,但他们都那么大了,别人家的孩子都结婚了,总不能让他们打一辈子光棍呀。”“那么现在呢?”法官问,“我们现在很后悔。”双方家长疲惫地回答。两个都属智力残疾的人生活在一起常人是可想而知的,其间双方家长要付出多么大的辛苦和代价,只有他们自己知道。正像女方家长讲的,“……早知这样,我们说什么也不会让女儿结婚的。”
其次,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把好关,要从生理、心理、智力多方面了解登记者的情况,而不能草率从事,把关不严,允许双方都照顾不了自己,根本不知道结婚和夫妻生活是怎么回事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结婚,这样给当事人双方、家长和社会都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。
一个时期以来,法院时常遇到如上所述的案件,法官们庭审时也很同情他们。在此呼吁有类似情况的家长们,在为儿女们考虑终身大事时,一定要理智些,女方家长不能有卸包袱的想法,男方家长也不能存在占便宜的念头,家长们要为儿女们的切身利益出发,真正为他们着想,而不能做出适得其反的事情。